標的基本信息
資產(chǎn)包概況
本次轉讓標的具體情況如下: (略)1層2號等51處商鋪,面積共計12237.08㎡,權證號:川(2024)仁壽縣不動產(chǎn)權第(略)號等9處,用途:商務金融用地/商業(yè)服務。該資產(chǎn)有109.39㎡出租,轉讓標的現(xiàn)狀為原租戶過渡性使用中,租期截止2029年10月; (略)2層2-001號等246處商鋪,面積共計15117.97㎡,權證號:川(2024)仁壽縣不動產(chǎn)權第(略)號等9處,用途:商務金融用地/商業(yè)服務。該資產(chǎn)有475.32㎡出租,轉讓標的現(xiàn)狀為原租戶過渡性使用中,租期截止2029年10月; (略)3層3-001號等256處商鋪,面積共計15300.22㎡,權證號:川(2024)仁壽縣不動產(chǎn)權第(略)號等9個,用途:商務金融用地/商業(yè)服務;
4、仁壽縣普寧街道興業(yè)路1號6幢3樓309號等23處商鋪,面積共計405.05㎡,權證號:川(2024)仁壽縣不動產(chǎn)權第(略)號,用途:商務金融用地/商業(yè)服務。該資產(chǎn)根據(jù)合同顯示出租經(jīng)營餐飲,租期截止2032年6月,但經(jīng)多次現(xiàn)場查看原承租人已閉店停業(yè),現(xiàn)處于閑置狀態(tài),目前入戶大門張貼法院查封公告(針對其他資產(chǎn)查封),暫時無法借道查看資產(chǎn)情況;
5、仁壽縣普寧街道興業(yè)路1號1至7幢-1樓205號等234處車位,面積共計6987.79㎡,權證號:川(2024)仁壽縣不動產(chǎn)權第(略)號等4個,用途:其他商服用地/車庫/車位;
看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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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chǎn)包資產(chǎn)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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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chǎn)概況
資產(chǎn)名稱(地理位置) |
房產(chǎn)證證號 |
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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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建筑面積(㎡) |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 |
房屋結構 |
(略))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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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3層3-001號等256處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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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2024)仁壽縣不動產(chǎn)權第(略)號等9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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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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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金融用地/商業(y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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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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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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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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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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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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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特別提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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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chǎn)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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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承諾
一、轉讓方承諾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yè)產(chǎn)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chǎn)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1、本次產(chǎn)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chǎn)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chǎn)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略)( |
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基本情況
轉讓方名稱(略)雨城支行 |
轉讓方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9(略)80513C |
經(jīng)濟類型
國有控股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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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類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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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區(qū)
四川 雅安市
雨城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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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冊地址
雅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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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邱偉 |
注冊資本
業(yè)務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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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yè)
貨幣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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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規(guī)模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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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市級財政部門或金融辦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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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企業(yè)或主管部門名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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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企業(y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9(略)5377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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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單位名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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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類型
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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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名稱或決策名稱
雅商行董發(fā)(202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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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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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雅商行董發(fā)(202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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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轉讓底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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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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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一、本次交易通過轉讓方指定賬戶結算,受讓方成功受讓標的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受讓方應向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務費,剩余保證金待轉讓方給交易所來函確認全部交易價款到賬后,原渠道無息退還至受讓方賬戶。
二、轉、受雙方于成交次日起 2個工作日內(nèi)簽訂《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讓方應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成交價款。 |
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事業(yè)單位法人、企業(yè)非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該項目接受聯(lián)合體受讓;
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報名提交材料
根據(jù)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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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nèi)容
一、本次轉讓標物為分別轉讓。
二、本次轉讓標的物不涉及擔保、抵押。
三、標的現(xiàn)有人占有使用,與轉讓方不存在租賃關系,使用人不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意向受讓方成功受讓后,需自行與使用人協(xié)商解決,轉讓方不負責清場工作。 (略)出具的產(chǎn)權交易憑證后60個工作日內(nèi)負責辦理轉讓標的權屬變更等相關手續(xù),涉及的相關稅費按國家規(guī)定,由轉、受雙方各自承擔。
五、本次轉讓標的涉及證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或權證過戶前后不一致的,不影響轉讓標的成交及成交金額,以產(chǎn)權面積為準。
六、意向受讓方需自行到實地查驗轉讓標的,并充分了解標的有可能存(略)后,則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意向受讓方受讓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其他事項詳見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樣本》等資料。
八、商業(yè)資產(chǎn)按資產(chǎn)包進行售賣,車位資產(chǎn)可整體售賣也可以拆分售賣。 |
企業(yè)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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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條款
交納金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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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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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截止時間
2026-06-3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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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注意事項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交納方式:轉賬支票、電匯、網(wǎng)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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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信息
賬戶名稱(略)雅安分所 |
開戶行
中信銀行成都分行 |
賬號
8(略)(略) |
保證金處置方式
一、確認受讓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受讓方經(jīng)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待轉讓方給交易所來函確認全部交易價款到賬后,原渠道無息退還至受讓方賬戶。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yè)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xù)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jīng)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jù)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或法律規(guī)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jīng)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jù)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和轉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違約方責任。 |
披露附件
名稱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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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 51處商鋪 |
下載
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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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 246處商鋪 |
下載
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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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 256處商鋪 |
下載
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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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 車位 |
下載
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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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掛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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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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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讓方,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讓方
按照轉讓底價與合格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確定交易價格直接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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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讓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網(wǎng)絡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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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須知
總則
第一條西南聯(lián)合產(chǎn)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jù)掛牌申請人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fā)布項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項目相關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本所對任何人的承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所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本所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意向方(報名人)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本所的交易規(guī)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第三條意向方報名前應認真閱讀項目公告,西南聯(lián)合產(chǎn)權交易所交易風險提示書等內(nèi)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項目情況、瑕疵披露、相關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本所官網(wǎng)(
關于項目資料查閱的說明
第五條意向方在項目公告期內(nèi),需通過本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的,應符合擬查閱項目意向方資格條件要求。
第六條意向方到本所現(xiàn)場查閱資料需要攜帶的主體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委托書及經(jīng)辦人或個人身份證等,并在現(xiàn)場簽署文件查閱承諾書,項目資料查閱時不允許拍照或復印資料。
第七條意向方在申請查閱資料時對其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網(wǎng)上報名的說明
第八條意向方參與交易,需通過本所官網(wǎng)及第四產(chǎn)權平臺進行注冊、提交報名申請。
第九條本所已按照掛牌申請人的要求對標的現(xiàn)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了披露,但該行為不能視為本所對標的物作出的品質保證,本所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條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nèi)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一條意向方應(略)材料,并交納足額保證金(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到達本所指定資金結算賬戶為準)。意向方在交納保證金時,若自身漏填、錯填、不規(guī)范填報、不及時補報系統(tǒng)提供的識別碼或其他與項目資金匹配相關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無法及時參與交易,所引發(fā)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若2個及以上的意向方組成聯(lián)合體報名參與交易的,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符合公告的相關要求。
(二)聯(lián)合體各方應簽署書面聯(lián)合協(xié)議【參考性文本】,并(略)系統(tǒng)提交。
1.聯(lián)合協(xié)議應當載明聯(lián)合體各方的主體身份、聯(lián)合投資行為的代理人、投資后的權利分配、義務承擔等內(nèi)容。
2.聯(lián)合體以代理人的名義,(略)、競價。
3.代理人應當使用本人賬戶通過轉賬方式交納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條若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意向方參與交易的,該意向方應遵循《西南聯(lián)合產(chǎn)權交易所優(yōu)先購買權行權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nèi)容不符合要求,應在本所規(guī)定時間內(nèi)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將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報名手續(xù)的意向方不得單方撤回報名。
第十六條意向投資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中文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資方對其翻譯的中文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若外文文本與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為準。意向投資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漢語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資方對其翻譯的漢語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若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本與漢語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漢語文本為準。
關于通知事項的說明
第十七條本所將同時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發(fā)送有關事項通知:
(一)通過本所或第四產(chǎn)權平臺向意向方的網(wǎng)上注冊賬戶發(fā)送系統(tǒng)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略)
網(wǎng)站信息或手機短信一旦發(fā)送成功,即視為意向方已經(jīng)收到。請意向方保持手機通訊通暢,并及時(略)
關于網(wǎng)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八條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或競價公告的要求參與網(wǎng)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方應遵循《西南聯(lián)合產(chǎn)權交易所網(wǎng)絡競價操作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關于交易成功的說明
第十九條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將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原途徑、全額、無息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
第二十條本須知所稱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屆滿后,若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資方的,且被確認具備投資資格,即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動態(tài)競價和集中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由本所按網(wǎng)絡競價規(guī)則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招投標(比選)、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方式組織交易的,按發(fā)出的中標(中選)通知書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按拍賣結果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其他方式組織交易的,根據(jù)公告披露的方式確定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條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產(chǎn)權交易所主持掛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規(guī)則等文件公開確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該條件具備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所按照《西南聯(lián)合產(chǎn)權交易所交易資金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退還或處置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規(guī)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四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本所。 |
風險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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