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基本信息
資產包簡介
1.本項目標的為出租方有權處置的地下車位,(略)
2.本標的僅限作為地下停車位使用;88號標的-413號標的屬人防車位,競租成功后禁止私拉亂接、禁止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標的使用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用于經(jīng)營黃、賭、毒及其它違法行業(yè)。
3.本次出租標的,樂山高新區(qū)新安里小區(qū)內業(yè)主均具有優(yōu)先承租權,若有承租意向的,須(略)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成交后,出租方負責標的移交。
4.標的競租成功后,在承租方簽署《租賃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租賃保證金和交易服務費次日起10天內,出租方向承租方移交標的。若出租方在約定的交付時間到期后一個月內仍不能順利移交標的,出租方一次性不計利息全額退還承租方已支付的第一年成交租金、租賃保證金,同時解除《租賃合同》。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對承租方做任何補償或賠償,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和西南聯(lián)交所樂山分所主張違約責任。西南聯(lián)交所樂山分所不退還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務費。
5.競租成功后,承租方須對標的的衛(wèi)生、安全負責,保證標的車位編號清晰,不得對標的涂、描等;除人防車位外,其他車位如需安裝電車充電樁或地鎖,涉及的費用、安全等問題由承租方自行負責,費用自理。租賃到期后,承租方須恢復標的原貌。 (略)/月收��; (略)/月收取。
7.租金按年度支付。租期內租金無遞增。 (略)/次。
9.標的現(xiàn)場查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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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包資產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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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簡介
本項目標的為出租方有權處置的地下車位,(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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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特別提示事項
本標的僅限作為地下停車位使用;88號標的-413號標的屬人防車位,競租成功后禁止私拉亂接、禁止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標的使用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用于經(jīng)營黃、賭、毒及其它違法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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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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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簡況
出租方基本情況
出租方名稱(略) |
出租方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略)MA64A09N1P |
經(jīng)濟類型
國有控股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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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類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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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區(qū)
四川 樂山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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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冊地址
樂山高新區(qū)安港路489號高新盛泰孵化港7層4號 |
(略))
15,385 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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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王丹 |
所屬行業(yè)
商務服務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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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規(guī)模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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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承租行為批準情況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市級國資委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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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企業(yè)或主管部門名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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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企業(y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9(略)9086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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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單位名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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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類型
總經(jīng)理辦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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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名稱或決策名稱
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定事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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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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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樂高新投資產總經(jīng)辦定(202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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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與承租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出租底價
(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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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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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處置方式
一、承租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出租方指定賬戶交納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金額詳見《樂山高新區(qū)新安里小區(qū)地下車位(第二批)出租明細表》)。
二、租賃期滿,標的無損壞、沒有欠費或無其他違約行為下,承租方將標的完好交還后15個工作日內出租方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方租賃保證金。
三、租賃期間,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費、水電氣費或發(fā)生違約情形時,出租方有權直接從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如租賃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承租方對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的,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權。 |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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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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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出租相關的其他條件
一、本次出租的首年租金通過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樂山分所專用賬戶結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聯(lián)交所樂山分所確認為承租方后,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應支付給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樂山分所的服務費后,剩余部分轉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應于成交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簽訂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賃保證金;后續(xù)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賬戶。
四、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樂山分所在收到交易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且交易雙方結清交易服務費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成交價款劃轉至出租方指定賬戶。 |
承租方須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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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資格條件
承租方資格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存續(xù)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報名。 |
報名提交材料
根據(jù)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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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一、本次評估報告:不公開也不備查。
二、本次出租標的未涉及抵押設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權利人使處分權受到限制,未涉及債權債務糾紛使標的處分存在移交風險。無針對出租標的的訴訟、未執(zhí)行生效判決、裁定。
三、本次出租標的按現(xiàn)狀出租,具體以標的移交時的狀況為準,出租方對標的情況及交易注意事項已作充分披露和風險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標的品質、數(shù)量、面積等僅供參考,如與實際有出入,不改變成交結果,不影響標的成交價款的支付。在標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標的品質、數(shù)量、面積等存在的差異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異議,否則將視作承租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標的移交完畢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導致標的資產毀損、滅失等給相關方造成損失的,其風險和責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擔。
五、成交后承租方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標的,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六、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對所租賃的標的只享有合同約定的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如需轉租,須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未經(jīng)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標的轉租、分租、轉借、抵押或與他人予以交換,否則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已交納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
七、租賃期間未經(jīng)出租方同意,擅自對標的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承租方應當賠償由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并恢復標的原狀。對于改、擴建增添的費用,出租方不予補償。對改、擴建及增添的附屬物拆除,承租方應在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如改、擴建及增添物不能拆除,則增添物歸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
八、意向承租方應(略)則視為已知悉并認可出租標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發(fā)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標的面積、現(xiàn)狀、移交情況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標的存在瑕疵為由拒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支付租金和租賃保證金,否則視為違約。
九、本次出租標的涉及的稅、費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擔。
十、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規(guī)定向承租方出具相關票據(jù)。
十一、《租賃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xù)出租標的的,承租方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承租權。
十二、本公告及附件均為交易文件的組成部分。
十三、其他事項詳見《租賃合同》(樣本)。 |
保證金條款
交納金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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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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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截止時間
2026-07-07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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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注意事項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不支持現(xiàn)金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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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信息
賬戶名稱(略)樂山分所 |
開戶行
中信銀行成都分行 |
賬號
8(略)(略) |
保證金處置方式
一、確認承租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承租方經(jīng)本所確認為承租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租賃合同》后轉為應支付給出租方的首年應付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出租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yè)機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xù)競買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確認為承租方后,明確表示放棄承租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掛牌申請人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經(jīng)本所確認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租賃合同》等;
8. 《租賃合同》簽訂后,承租方未按約定支付首年租金及租賃保證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 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 其他依據(jù)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或法律規(guī)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jīng)出租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jù)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出租方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違約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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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名稱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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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樣稿) |
下載
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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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細表 |
下載
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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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掛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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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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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動態(tài)報價 |
交易須知
總則
第一條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jù)掛牌申請人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fā)布項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項目相關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本所對任何人的承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所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本所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意向方(報名人)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本所的交易規(guī)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第三條意向方報名前應認真閱讀項目公告,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交易風險提示書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項目情況、瑕疵披露、相關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本所官網(wǎng)(
關于項目資料查閱的說明
第五條意向方在項目公告期內,需通過本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的,應符合擬查閱項目意向方資格條件要求。
第六條意向方到本所現(xiàn)場查閱資料需要攜帶的主體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委托書及經(jīng)辦人或個人身份證等,并在現(xiàn)場簽署文件查閱承諾書,項目資料查閱時不允許拍照或復印資料。
第七條意向方在申請查閱資料時對其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網(wǎng)上報名的說明
第八條意向方參與交易,需通過本所官網(wǎng)及第四產權平臺進行注冊、提交報名申請。
第九條本所已按照掛牌申請人的要求對標的現(xiàn)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了披露,但該行為不能視為本所對標的物作出的品質保證,本所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條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一條意向方應(略)材料,并交納足額保證金(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本所指定資金結算賬戶為準)。意向方在交納保證金時,若自身漏填、錯填、不規(guī)范填報、不及時補報系統(tǒng)提供的識別碼或其他與項目資金匹配相關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及時參與交易,所引發(fā)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若2個及以上的意向方組成聯(lián)合體報名參與交易的,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符合公告的相關要求。
(二)聯(lián)合體各方應簽署書面聯(lián)合協(xié)議【參考性文本】,并(略)系統(tǒng)提交。
1.聯(lián)合協(xié)議應當載明聯(lián)合體各方的主體身份、聯(lián)合投資行為的代理人、投資后的權利分配、義務承擔等內容。
2.聯(lián)合體以代理人的名義,(略)、競價。
3.代理人應當使用本人賬戶通過轉賬方式交納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條若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意向方參與交易的,該意向方應遵循《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優(yōu)先購買權行權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應在本所規(guī)定時間內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將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報名手續(xù)的意向方不得單方撤回報名。
第十六條意向投資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中文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資方對其翻譯的中文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若外文文本與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為準。意向投資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漢語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資方對其翻譯的漢語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若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本與漢語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漢語文本為準。
關于通知事項的說明
第十七條本所將同時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發(fā)送有關事項通知:
(一)通過本所或第四產權平臺向意向方的網(wǎng)上注冊賬戶發(fā)送系統(tǒng)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略)
網(wǎng)站信息或手機短信一旦發(fā)送成功,即視為意向方已經(jīng)收到。請意向方保持手機通訊通暢,并及時(略)
關于網(wǎng)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八條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或競價公告的要求參與網(wǎng)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方應遵循《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網(wǎng)絡競價操作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關于交易成功的說明
第十九條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將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途徑、全額、無息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
第二十條本須知所稱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屆滿后,若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資方的,且被確認具備投資資格,即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動態(tài)競價和集中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由本所按網(wǎng)絡競價規(guī)則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招投標(比選)、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方式組織交易的,按發(fā)出的中標(中選)通知書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按拍賣結果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其他方式組織交易的,根據(jù)公告披露的方式確定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條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產權交易所主持掛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規(guī)則等文件公開確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該條件具備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所按照《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交易資金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退還或處置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規(guī)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四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本所。 |
風險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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