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基本信息
資產包概況
(略)的整數(shù)倍,最高不超過10倍。意向受讓方(略)成功后即可參與報價。其他詳見《資產處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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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包資產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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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概況
(略)的整數(shù)倍,最高不超過10倍。意向受讓方(略)成功后即可參與報價。其他詳見《資產處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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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特別提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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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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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方承諾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yè)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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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基本情況
轉讓方名稱
劍閣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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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略)MB0P4201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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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國有事業(yè)單位,國有社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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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類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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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區(qū)
(略)市
劍閣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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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冊地址
(略)市劍閣縣下寺鎮(zhèn)劍門關大道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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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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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
業(yè)務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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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yè)
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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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規(guī)模
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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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市級國資委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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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企業(yè)或主管部門名稱
劍閣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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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資企業(y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略)47436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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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單位名稱
劍閣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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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類型
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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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名稱或決策名稱
關于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車輛報廢處置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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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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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劍財函〔202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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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轉讓底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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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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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略)分所專用賬戶結算。
二、轉、受雙方于成交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三、受讓方應于《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成交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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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不接受失信被執(zhí)行人或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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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提交材料
根據(jù)公告要求,(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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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一、本次處置車輛于劍閣縣政府停車場院內展示(看車(略)
二、轉讓方已對標的資料進行了如實的披露,不表明能夠對標的所有瑕疵,特別是隱蔽的瑕疵進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讓方(略)后,則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成交后,受讓方不能以此為由拒不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進行資產交接。
特別提示:由于車輛停放一定時間,可能存在車胎漏氣、油料不足、電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備品損壞、缺失等現(xiàn)象。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上述事項為由要求退換交易標的或要求轉讓方對交易標的進行維修和補齊缺失部件,成交價和交易服務費不做調整。
三、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于《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和交易服務費。
四、受讓方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和服務費后,轉受雙方按車輛現(xiàn)狀進行移交,車輛移交前的違章記錄由原車主單位負責處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違章罰款、滯納金等),移交后車輛權屬歸受讓方所有,若出現(xiàn)違章、安全事故以及財產損失,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與轉讓方無關。
五、本次處置車輛的過戶手續(xù)由受讓方自行辦理,轉讓方予以配合。受讓方應自行查詢了解車輛過戶相關規(guī)定并承擔車輛過戶涉及的所有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于過戶稅費、保險、年審等相關費用)。 (略)分所在確認收到生效的《產權交易合同》,應結算的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后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賬戶。
七、其他內容詳見《資產處置明細表》《產權交易合同》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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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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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條款
交納金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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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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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截止時間
2026-07-14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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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注意事項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不支持現(xiàn)金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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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處置方式
一、確認受讓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yè)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xù)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jù)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或法律規(guī)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經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后,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違約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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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掛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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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3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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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讓方
動態(tài)報價 |
聯(lián)系方式
交易機構
項目咨詢(略)
鄒女士
項目咨詢聯(lián)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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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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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報名(略)
陶女士
項目報名聯(lián)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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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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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須知
總則
第一條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jù)掛牌申請人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fā)布項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項目相關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本所對任何人的承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所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本所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意向方(報名人)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本所的交易規(guī)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第三條意向方報名前應認真閱讀項目公告,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交易風險提示書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項目情況、瑕疵披露、相關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本所官網(wǎng)(
關于項目資料查閱的說明
第五條意向方在項目公告期內,需通過本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的,應符合擬查閱項目意向方資格條件要求。
第六條意向方到本所現(xiàn)場查閱資料需要攜帶的主體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或個人身份證等,并在現(xiàn)場簽署文件查閱承諾書,項目資料查閱時不允許拍照或復印資料。
第七條意向方在申請查閱資料時對其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網(wǎng)上報名的說明
第八條意向方參與交易,需通過本所官網(wǎng)及第四產權平臺進行注冊、提交報名申請。
第九條本所已按照掛牌申請人的要求對標的現(xiàn)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了披露,但該行為不能視為本所對標的物作出的品質保證,本所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條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一條意向方應(略)材料,并交納足額保證金(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本所指定資金結算賬戶為準)。意向方在交納保證金時,若自身漏填、錯填、不規(guī)范填報、不及時補報系統(tǒng)提供的識別碼或其他與項目資金匹配相關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及時參與交易,所引發(fā)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若2個及以上的意向方組成聯(lián)合體報名參與交易的,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符合公告的相關要求。
(二)聯(lián)合體各方應簽署書面聯(lián)合協(xié)議【參考性文本】,并(略)系統(tǒng)提交。
1.聯(lián)合協(xié)議應當載明聯(lián)合體各方的主體身份、聯(lián)合投資行為的代理人、投資后的權利分配、義務承擔等內容。
2.聯(lián)合體以代理人的名義,(略)、競價。
3.代理人應當使用本人賬戶通過轉賬方式交納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條若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意向方參與交易的,該意向方應遵循《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優(yōu)先購買權行權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應在本所規(guī)定時間內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將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報名手續(xù)的意向方不得單方撤回報名。
第十六條意向投資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中文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資方對其翻譯的中文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若外文文本與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為準。意向投資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譯成漢語文本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資方對其翻譯的漢語文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若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本與漢語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漢語文本為準。
關于通知事項的說明
第十七條本所將同時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發(fā)送有關事項通知:
(一)通過本所或第四產權平臺向意向方的網(wǎng)上注冊賬戶發(fā)送系統(tǒng)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略)
網(wǎng)站信息或手機短信一旦發(fā)送成功,即視為意向方已經收到。請意向方保持手機通訊通暢,并及時(略)
關于網(wǎng)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八條意向方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或競價公告的要求參與網(wǎng)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方應遵循《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網(wǎng)絡競價操作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關于交易成功的說明
第十九條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將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途徑、全額、無息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
第二十條本須知所稱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屆滿后,若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資方的,且被確認具備投資資格,即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動態(tài)競價和集中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由本所按網(wǎng)絡競價規(guī)則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招投標(比選)、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方式組織交易的,按發(fā)出的中標(中選)通知書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按拍賣結果確認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屆滿后,采用其他方式組織交易的,根據(jù)公告披露的方式確定最終投資方的,即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條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產權交易所主持掛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規(guī)則等文件公開確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該條件具備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所按照《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交易資金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退還或處置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規(guī)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四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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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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